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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序做好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雄安新区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石家庄各县(市)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
为加强绿色金融对绿色建筑项目的支持,推进绿色建筑和绿色金融协同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现将有序做好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开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必然选择,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提高建筑品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有力抓手。通过对绿色建筑的融资保障、减费让利,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提高绿色金融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推动城乡建设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范围
绿色金融对绿色建筑重点支持范围为超低能耗建筑、星级绿色建筑、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装配式建筑、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项目。
(一)超低能耗建筑。指超低能耗建筑的设计和建造。其中,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需符合《被动式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T 8359)或《被动式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T 8360)要求;近零能耗建筑需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
(二)星级绿色建筑。指星级绿色建筑的设计和建造。建筑需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3(J)/T 8427)、《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等标准中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要求,达到《绿色航站楼标准》(MH/T 5033)、《烟草行业绿色工房评价标准》(YC/T 396)等行业标准相关要求。
(三)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指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的设计和建造,需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同时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等标准要求。
(四)装配式建筑。指装配式建筑的设计和建造,需符合《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3)、《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等国家标准,建筑需达到《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A级及以上标准要求。
(五)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指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和绿色化改造,需符合《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 129)、《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DB13(J) 121)、《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等标准。
三、支持措施
金融机构对符合要求的绿色建筑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在授信额度方面,优先保障绿色建筑信贷投放;在利率定价方面,持续释放LPR改革潜力,引导金融机构降低绿色建筑项目贷款利率水平,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在贷款受理审批方面,采取“绿色通道”模式,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投放。
保险机构为符合要求的绿色建筑项目提供绿色建筑综合保险服务,完善保险条款和服务内容,做到事前预防、事中风控、事后补偿全过程闭环管理。
四、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借款人需符合金融机构对绿色信贷借款人的基本要求。
2.绿色建筑项目需获得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预评价证明。
3.绿色建筑项目的开发、建设以及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4.满足其他相关条件。
(二)可选条件
合格保险机构出具的超低能耗建筑、星级绿色建筑、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装配式建筑、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项目保单。
五、办理流程
(一)项目预评价
1.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向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绿色建筑项目预评价。
2.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经审查、公示、公布等程序后,对符合支持范围要求的项目出具预评价证明。
(二)信贷申请、审核及发放
3.建设单位按照金融机构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及时补充材料。
4.金融机构受理信贷申请后,将绿色建筑信贷纳入绿色通道,尽快完成前期筛选、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等环节,确保贷款尽快发放。
(三)贷后管理
5.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确保资金用途与借款申请一致。项目竣工后,应取得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评价合格证明,星级绿色建筑项目还应取得对应等级标识。
6.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发放后,持续开展评估、监测和统计分析,强化贷后资金流向监控,严防资金流向非绿色建筑领域。
7.对竣工评价不合格项目或未取得标识的星级绿色建筑项目,金融机构需启动绿色金融退出程序。
六、监督管理
(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监管,积极摸排绿色建筑项目融资需求。对申请绿色信贷的绿色建筑项目组织开展预评价;指导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划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建设绿色建筑项目;项目竣工后,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竣工评价工作。
(二)人行各市中心支行负责整体协调、有序推进本市绿色信贷工作。开展绿色信贷金融统计工作,对各金融机构绿色信贷统计进行管理引导;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和优化符合绿色建筑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绿色建筑项目加大支持力度,降低绿色信贷成本;对符合条件要求的绿色建筑项目纳入绿色信贷管理范畴;指导各金融机构向上级申请绿色信贷优惠政策。
(三)各银保监分局负责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针对绿色建筑融资特点,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提升保险保障水平。
(四)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绿色建筑项目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工作。根据绿色建筑项目具体融资需求,向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推介,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融资对接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在落实国家信贷政策、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做好绿色建筑项目融资服务。
七、保障措施
(一)畅通信息沟通。各职能部门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为银行保险机构获取绿色建筑项目信息创造必要条件。
(二)提高专业能力。各级各部门应通过培训、引入外部技术资源等方式,加强绿色金融、绿色建筑等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的学习。支持金融机构建立绿色建筑专家团队,深入开展绿色建筑产业研究,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三)创新产品推广。鼓励金融机构围绕绿色建筑产业链,创新研发适合河北省情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模式。鼓励保险机构积极探索开发绿色建筑保险产品,如绿色建筑性能保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构建绿色建筑保险服务体系,保障各相关方的权益。支持绿色信托、绿色租赁等围绕绿色建筑产业链提供金融服务。
附件:1.河北省绿色建筑信贷工作规程 2.绿色建筑项目评价工作要求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7日
附件1
河北省绿色建筑信贷工作规程
一、准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借款人
(1)应依法登记,并有固定场所,从事符合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具备相应行业领域的资质要求。
(2)征信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不涉及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债务纠纷、诉讼、负面报道等,未列入政府黑名单等负面清单。
(3)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4)行业和社会环境风险分类达到金融服务机构的相关要求。
(5)未列入洗钱风险管理中“禁止客户准入情形”或“中止或终止客户业务关系”情形的客户。
2.绿色建筑项目条件
(1)绿色建筑项目的开发、建设以及监理等主体应具有较好的信用记录。开发、建设以及监理单位应签署承诺书,承诺按照相应的标准设计、建造和验收。
(2)获得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预评价证明。
(二)可选条件
合格保险机构出具的超低能耗建筑、星级绿色建筑、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装配式建筑、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项目的保单。
二、实施程序
各金融机构绿色建筑信贷的实施程序应包括受理申请、前期筛选、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等。
(一)受理申请
对借款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借款人详细说明。
(二)前期筛选
应根据绿色建筑项目贷款分类,结合有关管理规范,对贷款申请进行前期判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能纳入绿色建筑信贷范畴;
2.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信用状况是否良好,有无不良信用、恶意逃债、欺诈等重大不良记录;
3.国家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有要求的,是否符合相应规定。
(三)尽职调查
应根据内部管理规范和程序,对绿色建筑项目贷款借款人和项目开展尽职调查,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绿色低碳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准入资格;
2.是否按规定履行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取得有效期内的核准文件或备案文件等;
3.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4.是否符合银行业关于信贷政策、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等项目准入的相关标准。
(四)项目评估
尽职调查通过后,进入绿色建筑项目评估快速通道,及时完成项目评估。
(五)贷款审查
应对绿色建筑项目贷款的项目评估材料及其他贷款要素进行合法、合规性等审查。
(六)贷款审批
应纳入绿色贷款快速审批通道,做出绿色建筑项目贷款审批决定。
(七)贷款发放
应密切关注绿色建筑项目贷款的实际用途,确保与申请用途一致。
(八)贷后管理
应在贷款发放后,持续开展评估、监测和统计分析,除符合一般贷款的管理要求外,还应重点关注:
1.资金用途与借款申请的一致性,是否持续符合绿色建筑项目贷款要求;
2.是否取得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评价合格证明,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是否取得对应等级标识;
3.强化贷后资金流向监控,严防资金流向非绿色建筑领域。
(九)退出程序
1.绿色建筑项目竣工评价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竣工验收2年后仍未取得对应等级标识或标识被撤销的,需启动绿色金融退出程序。
2.绿色建筑项目因竣工评价不合格或未取得标识而需退出的,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约定提前收回信贷资金和已享受的绿色信贷差别化优惠利息。
3.企业或个人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贷款的,金融机构应按照约定提前收回信贷资金及已享受的绿色信贷差别化优惠利息。
4.对于启动绿色金融退出程序的项目,金融机构需取消该项目所涉贷款的绿色信贷认定并在绿色信贷金融统计中予以剔除,并于剔除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数据剔除说明及清单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同时,须返还已享受的绿色信贷差别化优惠政策。
附件2
绿色建筑项目评价工作要求
一、严格绿色建筑项目预评价
(一)绿色建筑项目预评价实行属地管理,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项目预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绿色建筑项目预评价的申请应遵循自愿原则,评价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三)绿色建筑项目预评价由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开展,需经申报、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
(四)绿色建筑项目预评价申报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完成后。
(五)绿色建筑项目预评价结果应在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的公共信息平台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出具预评价证明及预评价报告。
(六)绿色建筑项目预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正式承诺,在项目竣工后申请绿色建筑项目竣工评价,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还需承诺取得相应等级绿色建筑标识证书。
二、加强项目监管
(七)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绿色建筑项目质量管理,强化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验收交付、运营等各环节监管。
(八)工程建设过程中,严禁擅自变更设计内容,降低建设标准。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绿色建筑相关设计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报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审查,并由原组织预评价部门对变更内容进行再次评价。
(九)超低能耗建筑、星级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全装修竣工交付,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安装到位;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固定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水、暖、电、通风等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十)项目完工后,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专家及相关单位进行绿色建筑项目竣工评价。竣工评价不合格的,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启动绿色金融退出程序。
三、强化运营管理
(十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并获得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
(十二)获得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当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执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限期整改和绿色建筑标识撤销制度,撤销决定应当及时送达标识申报单位、发放绿色信贷的金融机构,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