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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鼓励各市、县(市)开展超低(近零)能耗建筑示范

 

关于加强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结合浙江省建筑领域碳达峰行动方案要求,有序推进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修订工作,指导和推进绿色低碳建筑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修订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修订工作,是进一步探索绿色低碳 筑的技术路径及发展规划策略的战略引领,也是我省建筑领 域碳达峰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 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修订工作的 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 


二、明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修订要求 (一)修订程序。各市、县(市)建设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建立规划编制工作小组,在深入分析规划区域内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可再 生能源利用条件等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任务,提出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方案,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专家评审后报 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二)主要内容。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修订应结合规划区域气候、环境、能源、经济及产业发展等特点,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县(市)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建筑碳排放的总体发展目标和技术路径,科学划定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管理分区和政策单元,并明确各目标管理分区内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碳排放等 控制指标。设区市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还应当明确所辖县 (市)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碳排放等发展目标。绿色建筑技术的推广应用应坚持“被动优先、 主动优化,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类绿色建筑技术的协调发展。 (三)规划期限。本次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修订以 2022 年为规划基期,规划期应与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期限相一致, 并提出 2025 年、2030 年阶段性目标。各政策单元绿色建筑、 建筑工业化、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建筑碳排放技术要求,宜根 据规划年限分时段设定梯度递进性指标。各设区市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修订工作原则上应当在 2022 年 12 月底前完成, 各县(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修订工作原则上应当在 2023 年 6 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审查

(一)新建公共建筑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或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符合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绿色建筑专项 规划,明确项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对项目选用绿色建筑 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评价等内容单列说明。

(二)既有公共建筑扩建或者拆除围护结构改建的政府 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明确项目按 照二星级(含)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并对绿 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所需投资估算单列说明。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文本应含绿色建筑专篇, 并对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所需投资概算单列说明。建筑节能应按理论节能率不低于 75%实施,鼓励开展超低(近零)能耗建筑示范。

四)加大光伏、空气源热泵、太阳能光热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共建筑优先采用光伏;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 加大绿色建材应用比例;鼓励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积极应用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并接入公共建 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实施能耗动态检测和信息共享。 


四、强化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修订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修订工作任务 重、要求高、时间紧,各设区市建设部门要在市人民政府的 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 规划修订中的重大问题,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提高规划 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形成工作合力。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 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科学安排规划修订 各项工作,切实提高规划决策水平。要成立有广泛代表性的 规划专家咨询机制,做好规划咨询、论证工作。要采取多种 方式和渠道,扩大公众参与。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 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开展绿色建筑专 项规划修订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社会 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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