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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并随文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简称《绿债目录(2021年版)》)。
在《绿债目录(2021年版)》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领域中,超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被纳入。
5.2.1.1 超低能耗建筑建设
适应气候特征和场地条件,通过被动式建筑设计降低建筑供暖、空调、照明需求,通过主动技术措施提高建筑能源设备和系统效率的公共和居住建筑建设,以及购置消费。建筑技术指标需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要求。
近日,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为何要制定《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
答:2015年12月,人民银行和发展改革委相继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和《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为界定绿色债券支持项目范围、规范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绿色发展内涵不断丰富、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的持续更新,上述两个文件对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的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尽快对两个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的范围进行统一,并逐步实现国内与国际通行标准和规范的趋同。
制定并发布新版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既是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完成《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等改革任务的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规范国内绿色债券市场,引导更多资金支持绿色产业和绿色项目、实现国内绿色债券支持范围与国际市场相关标准趋同亦将提供重要保障。《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发布实施,对于相关市场主体发行、投资绿色债券等业务将提供更大的便利。
二、《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有何用途?适用于哪些机构和领域?
答:绿色债券是指将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绿色金融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是专门用于界定和遴选符合各类绿色债券支持和适用范围的绿色项目和绿色领域的专业性目录清单,是各类型绿色债券的发行主体募集资金、投资主体进行绿色债券资产配置、管理部门加强绿色债券管理、出台绿色债券激励措施等提供统一界定标准和重要依据,也是发挥好绿色债券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提升资源节约利用效率、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产业绿色转型升级等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
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国内绿色债券管理部门制定和修订绿色债券相关管理办法,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绿色债券激励机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和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发行绿色债券募集资金,各类型投资主体投资绿色债券市场、配置各类型绿色债券资产,均需参照《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
三、《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有何异同?
答:一是《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继承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的分类优点,在二级、三级分类上延续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的基本思路,与国际主流绿色资产分类标准和节能环保行业常用统计分类方式保持一致,有助于更好地服务于绿色资产识别、查询等市场需求以及与国际标准的接轨,也有利于新、旧版绿债目录的连续性和存量绿色债券的顺利过渡。
二是为体现与《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在支持范围上的可比性,《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由《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的三级分类增加为四级分类,并在一级分类名称上与《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保持了一致,体现了部门间政策的协同。
三是在具体支持范围上,《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在保留《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绝大部分支持项目和领域的同时,根据国家绿色发展的战略和绿色产业支持的重点进行了适当调整,在内容上实现有增有减。例如,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相比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增加了有关绿色农业、绿色建筑、可持续建筑、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新时期国家重点发展的绿色产业领域类别。为更好地体现对
绿色装备制造业整个产业链条的支持,对绿色装备制造领域的支持还从生产端扩展到对相关贸易活动的支持上。在具体支持项目层面,增加了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的绿色项目、农村地区清洁供暖绿色项目,从而有利于更好地服务新时期国内绿色产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删除了涉及煤炭等化石能源生产和清洁利用的项目类别,更好地实现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
四、《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与《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有何不同?
答:《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参考了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在框架格式和所支持产业项目上,二者保持了大致一致,特别是四级分类与《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三级分类名称保持一致,基本涵盖《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的相关绿色产业和项目,大大提升《新版目录》操作的便利化程度。二者在分类层级、分类逻辑、个别细项和解释说明上也存在一定差异,主要体现在:
一是在分类层级上,《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在《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三级分类的基础上对分类进行了细化,增加了四级分类。一级分类仍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为总体框架,分为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六大类。
二是在分类逻辑上,《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二级和三级分类,与国际主流绿色资产分类标准和节能环保行业常用统计分类方式保持了一致,继续延用《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的基本思路,从而有助于更好地服务于绿色资产识别、查询等市场需求以及与国际标准的接轨。
三是为便于操作和理解,《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增设“说明/条件”列,在《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解释说明的基础上,根据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的特征对每个四级分类所包含的项目范围进行解释,同时对各个项目需满足的标准进一步细化,并设置了技术筛选标准和详细说明。
五、《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为何不再将煤炭等化石能源项目纳入支持范围?
答:《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在四级分类上不再将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利用项目纳入绿色债券支持范围,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煤炭等化石能源在本质上仍属于高碳排放项目,国际主流绿色债券标准均未将其纳入支持范围。《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不再将此类项目纳入支持范围,使我国绿色债券标准更加规范、严格,实现了与国际主流标准的一致。
煤炭等化石能源的清洁生产和高效利用,对现阶段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人民银行正会同有关部门,坚持安全第一、节能优先的原则,积极研究转型金融相关标准,在充分考虑现有投资项目的设计使用年限和折旧的前提下,设计平稳转型路径,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能源体
系和用能行业做好有序、渐进绿色转型。
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
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银发〔2021〕9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证监局;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证金融研究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内绿色债券市场,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在调结构、转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为基础,研究制定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债券是指将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绿色金融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
二、各相关单位要以《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为基础,结合各自领域绿色发展目标任务和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好绿色债券对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支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
三、做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
录(2015年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公布)、《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文印发)的衔接。对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发布前已处于存续期或已核准、已完成注册程序的债券,在绿色债券认定和资金投向上仍按照《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有关适用范围执行。对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发布时已申报材料但未获得核准或未完成注册程序的债券,发行主体在绿色项目认定上,可自行选择适用《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或《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对上述债券,均鼓励发债主体按照《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进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四、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将会同相关单位,依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任务、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重点、技术标准更新、绿色金融国际合作进展等具体情况和国内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的需求,适时对《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进行调整和修订。
五、《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