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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9年1月1日实施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9年1月1日实施

2018年11 23 日,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全票通过《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 2019 1 1 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规划设计与建设、运营改造与拆除、技术发展与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 43 条。《条例》填补了河北省绿色建筑缺乏地方性法规的空白,《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贯彻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高城镇化水平,实现节能环保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适用、宜居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条例》明确绿色建筑按照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培训,培育市场导向下的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条例》明确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其中规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导则。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衔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条例》明确规划的主要内容。其中规定,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确定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及布局要求,包括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要求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等内容,明确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的比例。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省的农村住房建筑设计规范,引导农村的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墙体保温技术、高性能门窗技术和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同时,鼓励农村个人自建住宅等新建建筑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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