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六局委联合发布《青岛市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实现城乡建设事业创新发展,高标准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不断提升人民居住品质,青岛市六局委于2018 年 11 月 6 日联合发布了《青岛市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了下述支持政策:
(1)对按照超低能耗建筑标准要求建设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 (2)对于超低能耗建筑在计算、统计建筑面积时,因节能技术要求,超出现行节能技术标准规定增加的保温层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3)超低能耗商品房,可考虑增加的成本因素,合理确定利润。项目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达到 25% 以上、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超低能耗建筑住宅,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买超低能耗建筑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在资金计划发放时可优先考虑。(4)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由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 200 元补贴,单个项目上限不超过 300 万元。政府投资项目,超低能耗建设成本可按程序计入项目总投资。(5)鼓励未开工项目改建超低能耗建筑。已取得土地、规划等手续,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改建超低能耗建筑的,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有关部门配合办理相关手续。鼓励既有建筑改造为超低能耗建筑,并参照新建建筑给与财政补贴。(6)超低能耗建筑在评优评奖时优先考虑,相关参建单位在市场主体信用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7)利用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对超低能耗建筑产业链企业给予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