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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式低能耗建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国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建设、产品和技术的应用与推广、促进相关产业集聚,有效推进中国建筑节能工作,促进建筑节能产业的升级换代,成立被动式低能耗建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为使产业联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产业联盟的引导、协调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联合相关协会、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建立的全国性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推广应用和信息交流的非营利组织。

  第二条联盟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产业链的生产企业、科研机构、应用单位围绕中国被动式低能耗建筑技术集成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研究被动式低能耗建筑技术集成创新体系,形成产业技术标准;建立公共技术和信息交流平台,推动产业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被动式低能耗建筑工程建设质量,降低被动式低能耗建筑成本;促进被动式低能耗建筑产品和技术的推广与产业化发展;推动建筑节能产业升级换代,支撑行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提升。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三条 联盟的职责范围

  (一) 研究适宜中国不同气候区被动式低能耗建筑技术集成创新的技术体系;

  (二) 研究被动式低能耗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结合的技术路线;

  (三) 为联盟成员提供被动式低能耗建筑发展的政策、标准信息、工程建设信息、新技术和新产品信息及 供应商、设计施工检测单位信息等;

  (四) 整合资源,组织产业链各方,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和咨询服务,共同推进产业的合作;

  (五) 组织被动式低能耗建筑技术研究合作、编制相关标准和图集;

  (六) 建立、运营中国被动式低能耗建筑产业联盟网络平台;

  (七) 组织被动式低能耗建筑的宣传和信息扩散活动;

  (八) 组织和开展国内和国际技术交流和研讨,组织行业考察与培训活动等;

  (九) 申请国家或国际科研合作项目。

第三章 联盟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联盟会员代表大会是联盟最高决策机构,下设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秘书处。理事会为联盟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委员会为理事会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日常设执行机构。

  第五条 会员单位安排单位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投票权,一个单位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战略联盟协议(章程);

  (二) 选举理事会;

  (三)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并决定会费标准;

  (五) 讨论并决定战略联盟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并形成决议;

  (六) 讨论和决定会员的加盟和退出;

  (七)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的组成、任期、职责和议事规则

  (一) 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任,最多两届。第一届理事会单位由创立会员 单位组成。

  (二)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任期两年,可连任,最多两届。

  (三)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2. 审定战略联盟工作方针和年度工作计划、预算;

  3.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4. 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状况;

  5. 讨论并决定联盟的重要工作;

  6. 讨论并决定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和解散;

  7. 讨论并决定专家委员会的成员;

  8. 常务理事长负责管理秘书处工作;

  9. 理事长单位代表战略联盟对外申请项目并签署相关协议。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职责

  (一) 专家委员会由各成员单位推举,理事会讨论和决定;

  (二) 专家委员会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由理事长提名,交理事会表决;

  (三) 专家委员会职责

  1. 负责对联盟需要研究的技术问题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相关建议;

  2. 制定 联盟成员产品抽检规则和实施细则。

  3. 对成员单位承担的技术研究课题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成、职责

  (一) 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大学、设计院、建设单位的成员单位推举,理事会讨论和决定;

  (二) 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由理事长提名,交理事会表决;

  (三) 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责

  1. 受理对会员服务或产品的投诉;

  2. 受理对理事会成员和专家委员会成员的投诉;

  3. 提出对投诉的处理意见,并提交理事会。理事会视情节轻重决定处理意见或是提交联盟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对会员做出除名决定必须提交联盟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九条 秘书处的组成、职责

  (一) 秘书处依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设立。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交理事会表决。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向常务副理事长汇报,向理事会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由联盟成员单位委派或联盟外聘,经理事会讨论确认。

  (二) 秘书处的职责是

  1. 负责落实战略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

  2. 负责协调和监督工作计划和任务的实施;

  3. 向理事会报告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4. 处理秘书处日常事务;

  5. 编制联盟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并向理事会报告财务预决算;

  6. 负责组织联盟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联盟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任职规则

  1. 理事长由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的会员单位担任;

  2. 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派任;

  3. 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不得在会员单位兼任带有薪酬的董事、顾问等职位。

第四章 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联盟成员可自由申请加入,成员分团体会员和企业会员两种。

  团体会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被动式低能耗建筑相关科研院所、学术团体、学会和协会等机构。

  企业会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被动式低能耗建筑开发、设计、施工、检测、认证的单位;为被动式低能耗建筑提供系统性技术和产品的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产业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联盟的章程和宗旨;

  (二) 联盟成员必须能够提供与被动房相关的服务或产品,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性能可以达到被动式低能耗建筑的要求;

  (三) 愿意参加联盟举办的活动;

  (四) 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联盟会员享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标识证书,证书中标明所属会员提供服务或产品的型号性能。

  (二) 参加联盟的活动和会议;

  (三) 获得相关技术信息、资料和文件和内部信息的权利;

  (四) 在联盟的网站上按权限发布企业信息;

  (五) 享有联盟共同的研发成果;

  (六) 获得有关被动式低能耗建筑项目、技术和产品信息;

  (七) 参与被动式低能耗建筑项目的产业合作;

  (八) 参加联盟举办的技术交流会、展览、培训;

  (九) 参加联盟技术标准体系编(修)订活动和联盟承担的课题研究或项目;

  (十) 对联盟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十一) 自愿加入,自由退出。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联盟成员必须参加入盟仪式,并在联盟宣言上签字;

  (二) 联盟成员必须接受理事会指定的抽检(检测费用由联盟会费承担);

  (三) 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四) 执行联盟成员大会的决议;

  (五) 指派代表参与联盟的活动,并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六) 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成员在不泄露本企业商业机密和符合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的情况下,提供相关的共享信息和技术数据;

  (七) 生产企业成员必须保证提供的产品信息真实,供应的产品质量可靠,联盟成员为被动房工程所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应与会员证书中所标明的服务或产品的内容相符;

  (八) 履行会员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加入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的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二) 经联盟秘书处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后,报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三)参加入盟仪式,并在联盟宣言上签字;(四)领取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一)会员自动退出联盟,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如果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 成员发生下述情况,联盟理事会将根据情节恶劣及影响程度,予以警告、劝退或除名:

  未经联盟授权,成员不能私自以联盟名义开展活动或企业宣传;

  不能将联盟内部信息和数据出售给第三方以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润;

  通过非正当的竞争手段参与产业合作;

  以非正常的手段影响干扰联盟的决议;

  向被动房工程提供的产品弄虚作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

第五章 联盟的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联盟可以整体名义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实施和验收符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要求。接受第三方科技监督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联盟成员如果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研究课题任务,必须和联盟理事会签订相关协议,按项目要求实施和验收。

第六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联盟主要经费来源是:单位成员缴纳的会费,企事业单位资助,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团体会员无需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在入会时同时向秘书处缴纳当年的会费。以后每年3月底以前缴纳下一年的会费。

  第二十条 联盟的经费用于以下方面:

  (一) 项目研发

    1. 联盟支持的内部项目的研发;

    2. 联盟对外承担的课题或项目,由课题或项目经费列支。

  (二) 抽检联盟企业产品

  (三) 公用办公

    1. 网络平台运行费用;

    2. 秘书处日常工作支出;

    3. 工作人员报酬及其津贴,各种劳务支出;

    4. 秘书处所在单位的行政管理费用。

  (四) 编辑、发行工作组交流资料、简报和刊物的支出;

  (五) 联盟开展市场宣传和扩散活动支出;

  第二十一条 联盟财务由秘书处所在单位代管,并按时做出年度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理事会成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成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七章联盟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联盟成员在加入联盟前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现有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仍归其享有。

  第二十四条 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项目合作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现有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

  第二十五条 在联盟组织项目的研发阶段,如需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的非专利技术(如非公知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等),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

  第二十六条在联盟组织项目的产业化阶段,如项目合作一方因项目研发成果的应用而需要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知识产权,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在公平合理条件下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

  第二十七条 联盟组织项目的合作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八条联盟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在合理期限内以有偿许可或转让等方式向联盟外扩散。

  第二十九条以联盟整体名义取得的知识产权由联盟成员共享,但未经联盟允许,任何成员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以获取自身利益

第八章 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条 联盟需要解散或终止,有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三十一条 联盟解散或终止后,依据相关财务规定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资产,由理事会成员共同商讨和决定处置方案,原则用于支持与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相关的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5年1月9 日联盟成员理事会通过并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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