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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超低能耗建筑产业联盟章程
(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筑品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京津冀地区超低能耗建筑的推广、促进相关产业集聚,成立京津冀超低能耗建筑产业联盟(英文名称是“Industry Alliance of Ultra-low-energy Building in Jing-Jin-Ji”缩写为IAUB-JJJ,以下简称“联盟”)。
为规范联盟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联盟由北京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设计院、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联合京津冀地区研发、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供应、检测、房地产开发、教学培训、行业协会和宣传媒体等单位共同发起设立。
第三条 联盟为“被动式低能耗建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京津冀地区的分支机构,并接受其业务指导,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四条 联盟的宗旨是遵守“被动式低能耗建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章程,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促进会员单位的交流与协作,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利益;引导规范京津冀地区超低能耗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为京津冀地区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
第五条 联盟的秘书处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北路69号。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联盟的职责范围
(一)参与京津冀地区政府有关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规划、政策的制订,提出建议,并负责政策宣贯;
(二)开展京津冀地区超低能耗建筑相关行业自律活动,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业行为;
(三)开展京津冀地区超低能耗建筑产业信息交流、对外宣传、业务咨询、行业推优扶强、产品检测、职业培训、展览和国际交流等服务;
(四)组织或参与制(修)订京津冀地区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标准和图集;
(五)承担国家及京津冀行业主管部门和“被动式低能耗建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委托的相关工作;
(六)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以及会员单位与政府部门等的关系,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联盟会员代表大会为联盟最高决策机构。下设理事会、秘书处、专家委员会等机构。理事会负责管理联盟工作,秘书处为联盟日常工作执行机构,专家委员会为联盟技术咨询机构。
第八条 联盟每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决定联盟重大事项。重大事项的表决采取投票制,大会决议必须通过半数以上参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审议联盟发展规划;
(三)选举理事会;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联盟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并形成决议;
(六)讨论和决定会员的加盟和退出;
(七)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的组成、任期和职责
(一)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组成,理事单位总数占会员比例30%左右,理事单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由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由理事会推举产生,理事长单位委任理事长。理事会设若干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由理事会推举产生。
(二)理事会职责
1.审定联盟工作方针和年度工作计划、预算;
2.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讨论并决定联盟的重要工作;
4.讨论并决定专家委员会的设立、解散及会员组成;
5.负责管理秘书处工作;
6.会员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职责
(一)专家委员会由各会员单位推荐,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讨论和决定;
(二)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秘书长提名,交理事会审批;
(三)专家委员会职责
1. 负责对联盟需要研究的技术问题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相关建议;
2. 对秘书处提出的拟纳入联盟产品目录的产品类型、数量、质量和标准进行论证并提出建议;
3. 发挥专家特长,指导各专业工作部为会员单位提供对口服务。
第十二条 秘书处的组成、职责
(一)秘书处是分会的具体办事机构,下设办公室、农村服务部(农村超低能耗建筑工作)、技术服务部(技术咨询、标准制订、培训交流)、工程服务部(施工、检验检测)、天津工作部和河北工作部。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向理事会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由联盟会员单位委派或联盟外聘。秘书处作为常设机构,设置在北京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所属的北京市被动式低能耗建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秘书长由联盟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秘书处职责
1. 负责联盟日常行政事务;
2. 负责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落实大会决议;
3. 负责统筹协调各工作部技术咨询与服务、检验检测、宣传策划、培训交流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4. 负责传达主管政府部门的政策;
5. 负责联盟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6. 负责联盟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理事会报告;
7. 负责起草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
8. 负责联盟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联盟会员
第十三条 联盟会员可自由申请加入,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企业会员两种类别。
团体会员:与超低能耗建筑相关科研院所、学术团体、学会和协会等机构。
企业会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超低能耗建筑研发、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检测、房地产开发、教学培训、宣传媒体等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和宗旨;
(二)愿意参加联盟举办的活动;
(三)在京津冀地区从事过超低能耗建筑相关业务;
(四)提供的相关服务达到超低能耗建筑的要求;
(五)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联盟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联盟举办的技术交流会、展览、培训等活动以及相关会议;
(二)享有联盟共同的研发成果;
(三)获得有关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技术和产品信息;
(四)参与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的产业合作;
(五)参加联盟技术标准体系编(修)订活动和联盟承担的课题研究或项目;
(六)在联盟的网站上按权限发布企业信息;
(七)对联盟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自愿加入,自由退出。
第十六条 联盟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指派代表参与联盟的活动,并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会员在不泄露本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提供相关的共享信息和技术数据;
(五)生产企业会员必须保证提供的产品信息真实,供应的产品质量可靠,符合相关技术指标要求;
(六)履行会员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联盟会员加入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和企业基本信息等资料;
(二)经联盟秘书处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后,提交理事会审核通过。
第十八条 联盟会员的退出
(一)会员主动退出联盟,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
(二)联盟会员如果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注册,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发生下述情况,联盟理事会将根据情节恶劣及影响程度,予以警告、劝退或除名:
1. 未经联盟授权,会员私自以联盟名义开展活动或企业宣传;
2. 将联盟内部信息和数据出售给第三方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3. 通过非正当的竞争手段参与产业合作;
4. 无合理理由拒不执行联盟的决议;
5. 提供的相关服务未达到要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
6. 其他违反行业道德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联盟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九条 联盟会员在加入联盟前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现有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仍归其享有。
第二十条 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项目合作方应签订具体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现有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以及合作期间知识产权取得的权利归属及使用方式。
第二十一条 在联盟组织项目的研发阶段,如需使用联盟其他会员的现有的非专利技术(如非公知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等),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会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合作或转让协议。
第二十二条 在联盟组织项目的产业化阶段,如项目研发成果的应用而需要使用联盟其他会员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项目合作方之间,项目合作方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会员之间均需根据已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在公平合理条件下使用;通过协商,另行签订技术、专利许可,合作或转让协议。
第二十三条 联盟组织项目的合作方,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亦不得基于联盟优势对外披露或许可他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以联盟整体名义取得的知识产权由联盟会员共享,但未经联盟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允许,任何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用途,以获取自身或帮助第三方从中获取利益。
第六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联盟主要经费来源:联盟坚持不营利原则,会议交流等活动经费采取预算制度,根据活动预算采取企业赞助等方式筹措资金。联盟日常运营经费开销,由秘书处和理事会单位筹措,网站、公众号等平台的运行费用由宣传企业赞助。
第二十六条 以联盟名义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所获得的收入纳入到联盟经费管理中。
第二十七条 联盟的经费主要用途如下:
(一)秘书处日常运行(办公、差旅等)支出;
(二)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及其津贴,劳务支出;
(三)新媒体运营费用;
(四)编辑、发行交流资料、简报和刊物等费用;
(五)筹办论坛、培训、交流等活动费用;
(六)联盟开展市场宣传和推广活动费用;
(七)其他合法合规性支出。
第二十八条 联盟财务由秘书处所在单位代管,并按时做出年度财务报表。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条 联盟需要解散或终止,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报上级“被动式低能耗建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备案。
第三十一条 联盟解散或终止后,依据相关财务规定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资产,由理事会共同商讨和决定处置方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8年6月5日联盟会员大会通过并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联盟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