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青岛市绿色建筑及被动式建筑奖励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工作,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和产业研发推广,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设立了"绿色建筑技术和产业研发推广专项资金"和"被动式建筑技术研究及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和实施途径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市绿色建筑项目建设、绿色建筑技术研发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被动式建筑技术研究及示范等。奖励资金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青岛市财政局管理,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对其进行奖励。
二、奖励标准
申请奖励资金的绿色建筑项目,需取得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或已评审完毕进入公示阶段,具体标准如下:
(一)公共建筑
1.取得国家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给予50元/m2的奖励,单个项目150万元封顶(依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面积决定);
2.取得国家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给予40元/m2的奖励,单个项目100万元封顶(依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面积决定)。
(二)居住建筑
1.取得国家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给予40元/m2的奖励,单个项目150万元封顶(依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面积决定);
2.取得国家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给予30元/m2的奖励,单个项目100万元封顶(依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面积决定)。
(三)被动式建筑技术研究及示范
被动式建筑示范工程,给予200元/m2的奖励,单个项目300万元封顶。对于通过示范项目经验形成本市被动式建筑工程建设标准或适用性技术研究等技术成果的,分别给予50万元的额外奖励。
三、申报程序和材料
项目的申报材料须统一按A4纸张制作并装订成册(包括封面和目录),附材料电子文档(光盘)。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青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奖励资金。未在本市进行评审(或初评)的项目不在奖励范围之内。申请奖励资金的项目应及时提供如下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表。
2.绿色建筑应提供有效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或有关证明材料;被动式建筑应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和建设用地许可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1.项目实施单位与市建设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设立政府资金监管帐户。
获得奖励资金的项目,市财政按照前述第二条"奖励标准"相关规定确认资金使用额度,将全额奖励资金下达到资金监管帐户;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度通知监管银行发放奖励资金。
2.公共建筑在取得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设计标识)后,拨付应奖励金额的30%;在工程项目竣工后拨付应奖励金额的20%;在取得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运行标识)后,拨付剩余的50%奖励资金。
居住建筑在取得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设计标识)后,拨付应奖励金额的50%;在工程项目竣工后,拨付剩余的50%奖励资金。
被动式建筑示范工程通过图纸专项审查后,拔付应奖励资金的30%,在工程项目竣工后拨付应奖励金额的40%;后通过三年运行状态监测后,拨付剩余全部资金。
3.青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对列入奖励范围的建设项目进行过程监管,并负责被动式建筑示范工程技术咨询和监理单位的认可。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加强核算管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督查评审工作。
4.申报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除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外,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任何财政支持或奖励资金申请。
5.对违反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财政奖励资金使用规定的,由青岛市财政局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17日